因應大法官釋字七八五號解釋應保障公務員健康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規定員警每天上班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須休息一小時,換班至少休十一小時,辦案、聚眾勤務等特殊狀況則有放寬限制相關規定。 這項被稱為「警察工時新制」規定昨天正式上路,各地作法不一,執行困難,基層抱怨也不少,除非改革勤業務及警界文化,否則新制僅流於形式。警政署要求各機關務必合理編排及嚴格審查,視執行狀況檢討,兼顧健康權及治安需求。 要點規定,服勤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為原則,超時服勤每日二小時為度,最多延長二小時,相加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每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二時段,每月超時也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有兩大類「例外」,內部管理及應變處置主管、值宿所勤務、刑警偵查刑案或受檢察官指揮辦案、保七總隊執行環保、食安相關案件,服勤加超時每日不得超過十六小時;超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或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四○小時。 另特種勤務、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聚眾防處、選舉治安維護、重大及特殊刑案、保七執行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或山域搜救,不受每日十六小時限制,但不得連續超過三天;超時每月不得超過一百小時或每三個月超過二四○小時。 要點規定服勤日至少有一小時休息,若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因仍受機關指揮監督,視為服勤時數。另外,更換班次至少休十一小時,兩大「例外」至少休八小時。 警、消、海巡等機關因「全年無休」,未設合理服勤時數上限、休息最低時數等,大法官二○一九年十一月廿九日作出釋字七八五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保障公職權與健康權,要求三年內修正。 立法院去年五月卅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規定辦公、換班休息時數等,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等,授權相關機關訂定。 新聞詳情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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