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各國糾纏跟騷行為立法模式,美國採直接犯罪化模式,即糾纏跟騷就是犯罪。德國則採直接犯罪化及司法介入並行模式,在刑法增訂「跟蹤騷擾罪」,將跟騷行為直接犯罪化,又在「暴力防範法」中規定被跟騷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以司法介入防範跟騷。
日本採用「糾纏騷擾行為規制法」專法,明定任何人均不得為糾纏等行為,倘若對同一人反覆進行盯梢、監視、要求會面、粗暴言行、傳送電子郵件等糾纏行為,而使相對人安全、住居平穩、名譽或行動自由顯著受侵害而感到不安時,可處徒刑。另警察機關可以「警告」向行為人要求停止糾纏等行為;各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安委員,也可於行為人違反警察機關所為的「警告」,且認為其有反覆為糾纏等行為之虞時,核發「禁止命令」,若違反「禁止命令」,則再以刑罰介入,可謂是採取專法同時將跟騷犯罪化及先行政後司法並行模式。 上屆立院政黨協商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傾向日本立法例,採循序漸進、逐步加壓、先行政(警察介入)後司法模式。倘被害人受到糾纏行為侵擾,由警察機關調查,對實施糾纏的行為人,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或制止,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跟蹤騷擾行為急迫危險者,可核發警告命令;若二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違反防制令最高處三年徒刑或併科卅萬元罰金。警政署以本草案與其他法律重疊、案件量大恐排擠治安維護為由,懇請暫不推動,最終立院決議由內政部重新檢討。 去年十月內政部送請行政院審查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雖改採美國及德國的立法例,將糾纏直接犯罪化模式,惟卻將糾纏限縮在性騷擾範圍,強調「過度追求就是性騷擾」,也因過度限縮,立即引起婦團批評,表示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不足,將糾纏等同性騷擾,以及無法及時介入保護被害人。 現行國際趨勢顯示出糾纏就是犯罪,未來草案將糾纏行為直接犯罪化是有必要的。再加上糾纏行為具有持續性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性,會令被害人心生不安,亟需公權力即時介入約制保護。保護途徑若採德國式的「司法介入」模式,優點是程序較為慎重,缺點則是較耗時;若採先警察介入後司法的日本模式,優點是較即時全面並可循序漸進、逐步加壓,缺點是有加重警察工作負擔傾向。 為落實本法保護被糾纏者平穩生活不被干擾,民間團體共識版主張可同時向警察機關聲請警告命令與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的雙保險設計,可作為立法借鏡,畢竟糾纏行為的直接犯罪化與即時介入,才能免除人民不安。 新聞轉發自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397471?from=udnamp_story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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