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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聞】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裁准多數法條暫時處分,6個月內宣判是否違憲

7/23/2024

 
【司法新聞】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裁准多數法條暫時處分,6個月內宣判是否違憲
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引發擴權爭議,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相繼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日(7月19日)下午針對「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六大部分都裁定暫時處分生效,亦即相關法令都暫時凍結,只有少數條文可以暫予適用。
根據憲法法庭今日公告的《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15名大法官多數同意新法條存在違憲疑慮,可能對《憲法》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亦即造成憲法機關職權的位移、危害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因此具有暫時處分的急迫性,而15人中僅有張瓊文、蔡彩貞反對此裁定。

本案未來發展,憲法法庭將於8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應在6個月內宣判是否違憲,但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而現任的15名大法官中,有7人將在10月底任滿,總統府已經展開大法官遴選作業,未來立法院占多數的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是否通過大法官人事案已備受矚目。

立法院在5月28日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條文修正案遭到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生效後,國民黨立院黨團批評「司法自主獨立已死」,大法官身為憲法防線,卻眷戀權位,自甘為民進黨政府服務,今日是司法獨立最可悲的一刻。國民黨團認為,憲法法庭過於迅速召開程序,過程中延宕公告聲請書,大法官們還在法庭上引導式提問,他們為此表達最強烈抗議。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也在Facebook上公開發文,指責憲法法庭「從一開始就自我踐踏正當法律程序」,並稱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今早已「預告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註),可見憲法法庭是配合民進黨政府。黃國昌表示,他雖尊重裁定,但認為憲法法庭本次變更過往的審查基準,四個聲請單位的資料不足卻仍被受理,他無法理解在立法院已休會的此刻,有任何不可回復的損害與急迫性。民進黨立院黨團則呼籲在野黨停止詆毀大法官,「國家只有一部憲法,任何人都要尊重、服從」,他們也重申,從大法官的裁定內容便可初步判斷,本次修法的諸多爭議性條文確實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裁決理由:違憲疑義、違反權力分立等

以下為憲法法庭今日公告的《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重點整理:

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因此與總統回答有關的條文遭到暫時處分而凍結。

藐視國會

與藐視國會相關的條文和《刑法》「藐視國會罪」皆被凍結。憲法法庭指出「行政院對立法院所負責任,乃屬政治責任,不是法律責任」,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若自行立法要求各部會首長盡法律義務,恐違反憲法機關平等的精神。

憲法法庭也表示,移送彈劾或懲戒的權限涉及立法、行政、監察三方權限,立法院對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無彈劾權與移送懲戒權,因此相關條文存在違憲疑義,綜合上述原因,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

人事同意權

本次修法賦予立法院強化人事同意權的「具結」和「罰鍰」部分被凍結,憲法法庭認為,新法影響既有人事提名權的行使方式,恐妨害相關機關職權;況且被提名人不一定具有公職人員身分,也非司法訴訟案件中的案件當事人或證人,若要求他們因其答詢內容、所提供資料受到罰鍰,恐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此需暫停適用。不過修法後要求被提名人繳交最高學歷證明、刑案紀錄表等細節目前仍有效。

調查權

立法院能否擴大「調查權」?憲法法庭聲明,調查權雖是立法院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仍應受權力分立、制衡原則限制,目前的新法規定調查權適用在「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其涵蓋內容相當廣泛,與過往釋字585號中定義的立法院調查權有明顯差異。

憲法法庭進一步表示,立法院要求調查事項時,需要提供資料的對象應局限於「有關機關」,不包含私法人、團體等組織和「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且受調查者僅負有陳述證言,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義務,不具有提供資料、物件的義務。憲法法庭裁定修法新增的權限過廣,存在違憲疑慮。

聽證會

憲法法庭表示過往法律、釋憲案例中皆未見立法院要求人民提供資料的義務,此外,修法中對提供資料設定新義務,但未設定「資料範圍、拒絕提供資料之正當事由,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也未保障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因此相關條文同樣有違憲疑慮。

綜觀本次裁定,四聲請單位要求的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幾乎全數裁准,惟有部分細節保留,爭議核心在於立院新增職權可能影響各憲法機關的既有權力,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並且新增職權對受影響的當事人保護、救濟疑似不足。

回顧準備庭的朝野激烈攻防

回顧7月10日準備庭的朝野攻防,當日剛開庭不久,民眾黨立委黃國昌隨即質疑司法院未將「聲請書」送往相對機關(立法院),他們只能在前一天(7月9日)上網閱覽公開卷證,導致立法院無法提前針對各聲請人的訴訟標的提出論述。黃國昌認為,此情況違反《憲法訴訟法》第17條「相對人受通知權」,他更要求審判長許宗力解釋,當日準備程序是為「緊急處分」或下一次的「言詞辯論」而召開。
許宗力現場回應,《憲法訴訟法》規定暫時處分前可要求當事人、關係人到庭陳述意見,並為此召開準備程序庭,且所有聲請書均已公告上網,相對機關已經閱卷,程序並無疑慮。司法院也在7月7日、7月11日分別發布新聞稿表示:憲法法庭已於7月3日寄送準備程序通知書、7月4日寄送開庭通知書,且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9條,相關通知以「通知書」送達,並未如外界質疑的「未循往例辦理」。

四聲請方:新法違憲且有急迫性危害
​
釐清程序問題後,雙方則根據暫時處分的「必要性、急迫性、不可回復性」進行陳述。聲請人一方由總統賴清德的訴訟代理人洪偉勝率先發言,他主張總統由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非立法院不信任投票的對象,因此總統和立法院同時具有直接民主的正當性,不存在並立、負責的關係,立法院對總統也僅有「聽取國情報告」的權力,不包含質詢。

洪偉勝認為,修法將雙方互相尊重、自由行使的國情報告改為「定期常態性義務」,若總統須在赴國會報告後回答立委提出的質疑,將牴觸《憲法》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總統認定本次修法有違憲之虞,立法程序出現不記名投票等程序瑕疵,才依此聲請憲法法庭。他表示,若憲政秩序中的「權力分立」傾斜,將是無可回復,假設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至多也是「維持修法前的現狀」。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則主攻本次修法的「人事同意權」條文,他援引釋字632號解釋,過往「被審查人一旦被提名,最不利的情況僅是不同意,無法出任特定職位」,修法後則增添被提名後的各項限制和義務,包含對陳述具結、違反程序的相關罰則,「讓他(被提名人)承擔比無法通過審查更不利的法律結果。」

李荃和還質疑,未來立委可能要求被提名人反覆補件、反覆審查而癱瘓行政人事。他也再度提及爭議多時的「被質詢者義務」,認為不得反質詢、不得隱匿資料、不得虛偽答覆等情境皆缺乏明確的法律定義,且修法後新增被質詢者的罰鍰、連續處罰、移送彈劾懲戒和《刑法》「藐視國會罪」等條文,皆有難以回復權力的疑慮。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的主張也延續李荃和結論,他表示,若被質詢人必須揭露機密事項,「對外公開的確會造成難以回復的狀況。」陳鵬光進一步分析,假設行政部門因新法的質詢或提名規則造成損害、行政效率不彰,目前仍無法釐清其「失能的責任」究竟來自機關本身,或是遭立法院影響。

此外,新法加強立委「調查權」,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則對此論述:「這些規定並沒有排除監察院,使得監察委員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限時,還是負有出席立法院調查程序的義務。」李元德也指出,當兩院皆有調查權,不論監察院和立法院的調查結果是否相同,都會遭外界質疑,上述矛盾將損害監委的公正性、獨立性,等同於破壞現有憲政體制,實質造成監察院廢撤。

立法院反駁:修法程序嚴謹,實施至今無人受影響

​面對四聲請單位的說法,立法院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領銜論述,他認為本次修法賦予立委「調查權」只是根據釋字585號將其法制化,並非創設新的權力。吳宗憲說,過往立委為質詢索取資料,行使文件調閱權時,常見行政機關拖延,或先行篩選、塗抹關鍵內容,導致立委「沒有辦法向政府取得最真實、最完整的資訊」,顯示行政權與立法權失衡。

後續立法院各代表的發言也多圍繞於此,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反駁四聲請人主張,他認為行政院在「覆議」失敗後提起訴訟,等同讓司法院凌駕立法院。林石猛說,監察院、總統府若認為權力遭侵害,應先透過《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的協商程序處理,假設雙方沒有結果,再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

至於民進黨黨團的聲請案,林石猛形容「僅是包裹式聲請」,未詳細列舉各條文必須暫時處分的理由,他形容「在法律剛施行之際,少數黨在表決失敗以後,就要求憲法法庭以司法之名站在太上立法院的地位」,因此林石猛主張四單位聲請皆不合法。
黃國昌重申,他無法接受司法院本次開庭前的程序,並強調修法後的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對象為「議案」,監察院則「對人」,且監察院手上還多了彈劾權,因此立法院並未侵害監察院既有職權。

至於二、三讀期間的爭議,黃國昌表示,「舉手表決」明訂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過去從未被挑戰違憲,且二讀當天是民進黨黨團杯葛議事在先,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才不得已採舉手表決,民進黨過去也有多次強行修法紀錄,「我們現在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經過這麼縝密的程序,竟然被他們誣指為毀憲亂政。」

民進黨黨團在5月表決大戰期間為了拖延程序,曾提案將多項法條做標點符號、文字的細部修正,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在準備程序庭上提出此事,並說:「他們(民進黨黨團)在本案條文二讀的時候,其實就多項法條的立場是從反對改為支持,與其他多數委員意見是相同的。」

翁曉玲援引113年憲裁字第16號解釋,她主張法律公布施行後經過相當時日,當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再由四分之一以上立委提案聲請釋憲,因此民進黨黨團不應向憲法法庭提訴。

翁曉玲認為,修法不會造成人民有任何重大損害,縱使未來恐處罰說謊官員或義務人,他們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況且立法院本會期在7月16日結束,「聲請人說國會改革的法案如果不馬上停止,就會有急迫性,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這些都是憑空想像,目前都沒有發生,未來也不會發生。」

最後兩名立法院的訴訟代理人仉桂美、陳清秀重述上述各代表發言,強調本次修法不具違憲疑慮,由於尚未發生因新法衍生的損害,所以聲請人一方的主張不具「急迫性、不可恢復性」,他們反對暫時處分。陳清秀更說,總統賴清德不得半數人民同意支持,是「少數總統」,若他代表全體國民執政,其統治正當性不足,才需要國會站在行政與民意之間溝通。

大法官首波提問:各機構聲請釋憲的正當性?

待雙方完成陳述後,當天出席的15名大法官共有5人向各單位提問,第一位發言的大法官呂太郎點名立法院回答:「假設行政院覆議失敗後,又認為法律違憲,是不是它(行政院)也要接受?如果是,它(接受)的法理是什麼,理由是什麼?」

林石猛表示,既然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的覆議案被拒絕,那在被民意(此處意指立委)淘汰的情況下,《憲法》上的誡命就是要接受,若未來發生侵害權力的狀況,則是個案救濟的問題,憲法法庭不須幫行政院先預估風險。

黃國昌則補充,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各自承擔政治責任,行政院覆議失敗後得接受結果,「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去看,在具體的實踐上面,他(聲請人)到底有什麼受到《憲法》保護的重要權力?」黃國昌再度批評各聲請人的緣由只是幻想,未來受處罰的公務員若不服立法院決議,才可進入行政救濟和違憲審查。

接著呂太郎要求聲請方回應立法院,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認為釋字419號並未排除行政院在覆議後的釋憲權。

釋字419號在1996年公告,當時行政院長任命仍須經立法院同意,直到隔年修憲後,總統便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長。陳信安因此主張,目前行政院僅向立法院負政治責任,雙方互相制衡。他強調,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各機關必須竭力維護憲法秩序,「(行政院)怎麼可以放任這個違憲的法律繼續存在?」

由於林石猛在陳述階段曾援引《憲法訴訟法》第65條,質疑聲請方尚未經過協商便上訴憲法法庭,大法官詹森林也進一步點名聲請方,並指出聲請方呈交的資料中也未對此論述。

陳信安表示,《憲法訴訟法》第65條僅包含「權限爭議」,但同法第47條明載:「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所以陳信安分析,本次爭議牽涉違憲與否,應採廣義解讀,由47條為主。

但林石猛認為,第47條必須限縮目的,不應包含行政院覆議失敗後的憲法訴訟及暫時處分。詹森林再追問陳信安:「立法院這樣子的抗辯,你要如何去直球對決?」

陳信安回應,第65條並未涉及法規本身,其情境是「行使職權」發生爭議,第47條則是以「法規」為主,因行政院認定新法有違憲疑慮,才會依第47條聲請憲法法庭。陳鵬光則說:「按照65條是可以透過機關之間的協商,讓一個已經違憲的問題變成不違憲嗎?」

對於雙方爭持不下的「聲請合理性」,大法官蔡宗珍則詢問立法院:「是不是想根本的挑戰釋字585號解釋?」她也要求立法院回答:本次修法客觀上是否已形成憲政爭議?而立法院制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涉己事務」,他們又根據何種法源要求人民配合調查權、聽證權?

當日被反覆提及的「釋字585號」解釋做成於2004年,當時國民黨暨親民黨等泛藍陣營立委質疑發生在總統大選前夕的「319槍擊案」為綠營政治操作,故立法成立「319真相調查委員會」,賦予委員會擁有對該案關係人的偵查權、裁罰權。
當時行政院也為此提起覆議並失敗,隨後大法官在同年底作出解釋:立法院調查權雖為憲法職權,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案件應由檢察機關偵查追訴,因此該法違憲。

黃國昌再度主張,本次修法皆有法源可循,且立法院不否認在釋字585號中,法規可做為暫時處分的標的;他們的論述是針對各聲請人資料不全、未對暫時處分和釋憲作完整解釋,「要求顛覆現在的法規範秩序,他(聲請方)應該要承擔非常重的舉證責任,」他無法理解為何司法院會受理本案。

雙方激辯:反質詢如何定義?無法預判實際狀況?

聲請合理性的攻防結束後,大法官尤伯祥進一步詢問立法院:若在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前,總統賴清德已拒絕立法院邀請出席,立法院將如何回應?此外,若行政院指出新法違憲提起覆議,如今覆議卻失敗,「是否要先執行法律,未來再就爭議提請憲法法庭?」

尤伯祥還指著黃國昌呈交的答辯書第10頁,要求他現場定義「何謂反質詢」。尤伯祥說,該文件寫道,質詢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但尤伯祥認為,我國並非內閣制,立委不是政策的執行者,因此行政官員對立委的提問並非質詢,也就沒有反質詢的疑慮。

對尤伯祥的3項提問,林石猛重提《憲法訴訟法》第65條,他不否認本次修法牽涉各機關權限,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爭執,都要透過司法救濟途徑來解決」,林石猛心中更理想的方法仍是由各機關先行協商,否則第65條形同虛設。

黃國昌也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他稱「總統國情報告」並非接受質詢,且修法後總統是否赴國會,仍須由立委決議。黃國昌說,立法院尚未邀請總統賴清德出席、尚未對此黨團協商、尚未決定形式,「他會用什麼理由不來,就變成我要進行虛無飄渺的幻想,」且總統賴清德不曾對本事發表言論,所以黃國昌也無法預判實際情況。
大法官朱富美則提問,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則由當事人主管機關決定,但未來立法院也可將符合「反質詢、虛偽答復、藐視國會」等行為的公務員移送懲戒,那本條修法是否影響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朱富美也質疑新修版《刑法》第141之1的「藐視國會罪」性質模糊,該法將對進行「虛偽陳述」的公務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此處的「虛偽陳述」來自《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但朱富美指出,形成偽證罪須有明確的案情、事實,當出庭者的發言違背事實後,法官才可審判對方進行虛偽陳述,藐視國會罪恐缺乏此原則。

吳宗憲表示,虛偽陳述者須經過立法院院會表決同意,才會接著移送偵辦,並沒有急迫性或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黃國昌重申,新法上路至今沒有任何案例出現,他認為本次修法比許多先進國家更嚴謹,「(聲請方)幻想出來的危險到底在哪裡?沒有任何人在特定程序中受到立法院任何的壓迫。」

李荃和則回覆,發生偽證罪的時間點是在檢察官偵查期間,且當事人也會對證詞進行具結,但藐視國會罪沒有定義其發生時間,不含具結程序,等同於「抽象危險犯」,皆讓聲請方擔心該法涵蓋過廣。

雙方攻防近3小時,且各單位代表的發言都超過審判長許宗力口頭要求的5分鐘,已嚴重超過原定的開庭時間,但黃國昌尚未回答「反質詢」一事,尤伯祥希望他3日內補件說明。黃國昌則在7月15日公開補充答辯書,他主張反質詢的定義是:「對立委提出之質詢不予答復,反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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