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見111行政升官等上榜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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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見109行政升官等上榜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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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升官等
名額、錄取率、錄取分數
名額、錄取率、錄取分數
年度 |
報名人數 |
錄取名額 |
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101年 |
2,109人 |
585名 |
59.87分 |
33.03% |
103年 |
1,756人 |
472名 |
63.74分 |
33.05% |
105年 |
3,236人 |
912名 |
64.33分 |
33.06% |
107年 |
3,909人 |
1,099名 |
67.00分 |
33.05% |
109年 |
2,840人 |
750名 |
65.41分 |
33.10% |
111年 |
2,788人 |
737名 |
66.96分 |
33.03% |
113年度警察升官等
※行政警察人員升官等課程預定於7月陸續開課,雲端函授課程可觀看至隔年12月底。警察升官等考試時間預定為113年11月。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科目修正草案說明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科目修正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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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 考試科目 |
授課堂數 |
課程單價 |
國文(作文、測驗) |
20堂 |
13,000元 |
中華民國憲法 |
16堂 |
14,000元 |
英文 |
14堂 |
16,000元 |
法學緒論 |
25堂 |
14,000元 |
行政法 |
25堂 |
15,000元 |
刑法 |
30堂 |
17,000元 |
刑事訴訟法 |
16堂 |
17,000元 |
警察勤務 |
20堂 |
12,000元 |
警察法規(註1) |
25堂 |
16,000元 |
※註一: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上課堂數視老師上課進度及資料補充等因素酌加調整。
- 上課時間每堂約兩個半小時~三個小時。
- 因應考情及老師時間配合之需求,班內將保留課程及師資調整之權利。
應考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 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註:須於 108 年 11 月 4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元。 (最新資訊考選部尚未公告)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 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 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 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 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 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 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 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 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 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111年7月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 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註:須於 108 年 11 月 4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元。 (最新資訊考選部尚未公告)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 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 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 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 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 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 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 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 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 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111年7月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
成績計算、錄取標準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 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 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占 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 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 績。
四、本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五、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 程到考人數 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視為零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 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 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占 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 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 績。
四、本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五、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 程到考人數 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