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選瀏覽更多,查看詳細解析吧! <解析> 人力資源管理_申論 擬答: 我國警察人員因為身為國家執法人員,因此對於其行為須以最高標準來律己,所以對於紀律要求也較一般公務人員來的高。有關於紀律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辦理。以下針對所長及分局長之違失部分進行說明: (一)所長部分 有關該所長因為處理該案件時,由於在處理相關跡證時,沒有妥善處理,造成檔案刪除之狀況,涉嫌煙滅監視器畫面,滅證罪,因此應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條之規定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予以記過處分。 (二)分局長部分 有關分局長雖非直接案件關係人,但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之規定:各警察機關、學校主官(管)及相關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行為,應負考核監督不周責任。前項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犯紀案件,未能積極究辦及妥適處理,或知情不報或蓄意護短,致嚴重影響政府或警察聲譽,情節重大者,加重懲處。 因此,分局長處理本案未能妥適處理,造成社會大眾及輿論一陣撻伐,影響警察聲譽,應以申誡兩次。 (三)小結 透過警察人員獎懲辦法對於警察人員之懲處的部分可以了解到,警察人員確實比起一般公務人員更嚴格,而且許多都是屬於相對不確定因素。例如:情節輕微或情節嚴重,何為情節輕微,怎樣的標準是情節輕微或是嚴重。不過警察機關另一個特性就是重獎重懲,因此雖然我們警察人員在被懲處的要件較多,但相對的被獎勵的條件也多,就算被懲處了,只要積極辦事,仍是有機會獲得獎勵來彌補。 題目在高見公職IG :popolice_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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