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選瀏覽更多,查看詳細解析吧! <解析> 刑事訴訟法 擬答:
本題協商程序違法之處,分述如下:
(一)本件A應如何提出救濟,分述如下: 1、A無從提起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亦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析言之,再議「無理由」方得提起交付審判之救濟,本案係經上級檢察長以「不合法」為由為駁回處分,故不得提起交付審判,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本件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得再行起訴之情形外,已無從救濟。 2、該駁回處分不合法,應為撤銷 不起訴處分固因再議之聲請輕駁回而告確定,惟此項駁回再議之處分係指合法之處分而言,倘該處分如違法,自不得將檢察長誤認之不利益歸諸聲請人,應認為該處分應予撤銷,逕行通知聲請人。 3、本文以為,本件既因檢察長誤認再議己逾期間而為駁回之處分,該處分顯係違法,自不得將檢察長誤認之不利益歸諸聲請人,應認為該處分應予撤銷,逕行通知聲請人,並將原卷證調回重新審核,此見解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座談會研究意見所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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