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彭姓男子去年酒後駕車遇攔檢,為逃避酒測,竟駕車衝撞孫姓警員後逃逸,被起訴肇事逃逸罪,法院認為,肇逃的構成要件學理上以「非故意」為前提,彭男「故意」衝撞警員,主觀上當然會逃,判決彭男無罪,檢方不服將上訴二審。判決理由指出,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對於事故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也就是發生交通事故或車禍,應屬「意外」才算肇逃;如行為人出於故意殺人、傷害等主觀犯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難對行為人在殺人或傷害後,仍會留在現場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救治之期待。 肇事逃逸舊法見解限於過失,不包括故意,大法官去年作成釋字七七七號解釋,新見解認為,舊法對於肇事語意不清,因此發生車禍不論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或無故意過失(無主觀因素),一律用「肇事」來涵蓋;此案檢察官採新見解起訴,法官以舊法判無罪,因類似個案不多,兩派迄今未有定論。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志文表示,檢方採新見解認定「故意」撞傷警察後逃逸,即屬肇事逃逸罪,但法官卻採舊法判決無罪,檢方會提起上訴,由二審認定。 起訴指出,彭男去年十二月一日凌晨,駕車搭載胡姓友人,行經中市西屯區環中路夜店前,見警方在設置攔檢點,檢測往來車輛是否有酒駕,彭男為逃避檢測,先減速佯裝停車受檢,經孫姓警員上前示意停車時,彭男即加速衝撞孫男,孫男閃避不及撲倒在引擎蓋上後倒地,有臉部擦挫傷、頭部損傷等傷害。 彭男明知故意駕駛車輛衝撞,未慮及孫男傷勢,旋即加速逃逸,依妨害公務、傷害、肇逃等罪送辦,因妨害公務與傷害罪是同一行為,以刑責較重的傷害罪論處,肇逃另案偵辦。 法院審理期間,傷害罪部分彭男與孫男以卅萬元和解,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另服一百小時義務勞務。 合議庭認定,彭男是基於傷害故意,駕車衝撞執行攔檢勤務的公務員,無法期待不會有逃逸的行為,與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構成要件不符,判決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傷害罪 #妨礙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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