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酒駕和廖姓女騎士擦撞,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但法院查,林酒測僅0.22,未達刑事處罰0.25,相關認定理由也付之闕如,直言難以理解,判林男無罪,並重話稱檢察官在事實不明前率斷聲請簡判,「致審理程序淪為偵查的後援機制,無端耗費司法資源」。
檢方查,林男(38歲)去年12月3日在家喝酒,早上9點多開1輛大貨車出門,行經中壢區康樂路、博愛路口因酒後操控力不佳和廖姓機車騎士擦撞,所幸2人都沒受傷,經測得呼氣值每公升0.22毫克,依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將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審理時,林堅決否認,辯稱廖女因路邊有臨停車輛動線受阻,剛好他要右轉才碰撞,自認車禍和飲酒沒有關係;法院指出,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以上方成罪,但林僅0.22,又遍觀全卷也未見檢察官提出何以認定林酒測達0.25的理由,難以此條認罪。 法院另就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審酌,林、廖均供稱是因機車道受阻擋,彼此變換車道、右轉時沒注意才碰撞,就算林有過失,也難以此直接認定他有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承辦警員也說,林外觀沒酒醉、對談正常,也完成同心圓、平衡測試等,是否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更顯有疑。 法院認為,林固然有飲酒開車發生事故,但酒測值僅0.22,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讓法院確信,且仍有存有合理懷疑,依罪疑唯輕,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判處林無罪。 法院並在判決書中以附帶一提,簡易判決處行立法意旨在於「明案速斷、疑案慎斷」分流機制,但若檢察官在事實不明且事證調查尚未完備前,就率斷聲請簡判,除悖離立法意旨,也紊亂偵查與審判之分際,並直稱「致審理程序淪為偵查之後援機制,而無端耗費司法資源」。 法院說,該聲請簡判的事實已載明林酒測僅0.22,未達刑事處罰的0.25,若檢察官認有涉犯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理應在事實中詳述其認定方式、理由等,但本件付之闕如,還說「難以理解檢察官如何認定林涉犯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法院最後提到,就185條之3第1項第2款部分,林是否有受酒精影響意識仍有疑義,理應傳喚騎士、員警到場釐清,但檢察官捨此不為,在事實不明且未檢附相關事證下,率然聲請簡判,「本院歉難認同此偵查方式」,附此敘明。 新聞轉發自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29371?from=udnamp_story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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