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廿三日對於學生言論自由做出重要判決;二○一七年間,當時十四歲的賓州高中女生布蘭迪.李維因在社群網站用髒話罵學校受到處罰後,以言論自由權遭到侵犯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廿三日判決,學校固然對學生校外言論包括在社群媒體的言行有管理權,但不足以限制李維受到憲法第一增修條文保障的言論自由。 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分析,這起案件關係著全美五千萬名公立學校學生的言論自由權,以及今後學校將如何處理發生於校園之外的網路言論,如何因應日漸嚴重的網路霸凌與威脅。
李維當時因對無法晉升啦啦隊代表隊感到氣憤,某個周六與同學在一家便利商店裡透過社群媒體Snapchat發文,用F開頭髒話罵學校、啦啦隊以及「所有事情」,還附上一張兩人同時比中指的照片;啦啦隊教練與學校得知後以觸犯規定為由,對李維做出停止參加啦啦隊一年的處罰。 最高法院廿三日以八票對一票做出判決,裁決書由自由派大法官布萊爾撰寫,僅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持不同意見。 布萊爾在判決書中寫道,李維的網路發言可能被認為不值得納入第一增修條文保護的討論範疇,「然而,有時候必須保護那些多餘的,以維護不可或缺的部分。」 如今已經十八歲、正就讀大學的李維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表示欣慰;她廿三日發表聲明說:「學校太過分了,我很高興最高法院表示同意。」 李維的Snapchat發文大約有二百五十人可以看到,雖然發文有讀取時間限制,但一名女學生截圖之後傳給了擔任啦啦隊教練的母親;學校後來下令李維停止參加啦啦隊一年做為處分,懲處理由是為避免混亂,也為了維持團隊精神。 遭到懲處後的李維將學區告上法院,官司一路打到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獲得勝訴;上訴法院審議庭判決,根據先前判例,憲法第一增修條文禁止公立學校懲罰學生在校園之外發表的言論。 新聞轉發自https://udn.com/news/story/6813/5556361?from=udnamp_story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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