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鳴笛救護車禮讓斑馬線上行人,遭疑政府為改善「行人地獄」惡名,日前修法加重處罰車不讓人,導致救護車也得讓行人的「矯枉過正」行為。交通部稱救護車享道路優先權,車輛、行人都得避讓,但駕駛不讓行人有明文規範與罰則,行人不避讓卻無明文規範,對此交通部強調會滾動檢討、加強宣導。 本月廿二日晚間,一輛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勤務的救護車,行經路口時停住,三名行人橫越路口,救護車待行人通過後才行駛。影片曝光後不少民眾質疑救護車停下來禮讓行人,是否矯枉過正。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昨表示,根據「道路安全交通規則」九十三條規定,當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就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 林福山說,援引該規定,代表救護車等車輛享道路優先通行權,汽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行人都要避讓。若不避讓,可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慢車駕駛人可處三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 其實交通部路政司過去也曾發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經行人穿越道或於行人可穿越道路範圍時,應具有優先通行權。但林福山強調,救護車執行任務時雖有優先權,也要意識到有人會來不及避讓,為避免事故發生,可能減速慢行,以免欲速則不達。 然而本月十五日立院三讀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行人不避讓消防車則無法律明文規定。 林福山解釋,「道安規則」九十三條寫道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的文字,既有「標線」就有規範行人之意;若不避讓甚至阻擋,已涉妨礙公務;若因此導致救護車上患者身亡,也可能觸犯「刑法」。 至於是否考慮修法明文規定行人不避讓的罰則,林福山說,除滾動檢討,交通部也會持續加強宣導,一旦遇到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行人若還沒通過路口,就先等候不過;若已在人行穿越道上,便加緊腳步通過,讓車輛盡速處理緊急任務。 大家也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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