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男子為向父母要錢,去年8月間,涉嫌點燃煙火後,朝住家大門丟擲,幸好家人及時發現撲滅,警方獲報到場時,詹持熱水朝警員潑灑,一審依公共危險、傷害罪,判刑3年10月。
判決指出,詹姓男子(37歲)為了向父母要錢,去年8月28日晚間7時許,以打火機點燃2至3個煙火後,將煙火丟擲到豐原區的住家大門,導致鋁門、紗窗燃燒,幸好詹的哥哥發現後,及時撲滅火勢,才沒延燒其他住宅。 當時豐原警分局豐東派出所獲報到場,詹男還拿熱水瓶裝熱水後,朝警員潑灑,導致警員左前臂燒傷,警方將詹帶回後,依公共危險、傷害罪移送法辦。 一審審理時,詹男雖然沒有否認有丟擲煙火、潑熱水的行為,但否認有妨害公務、傷害的犯行,辯稱,警察沒有查清楚,就對他噴辣椒水,他才會回擊。 全案審理後,法官認定詹男犯行明確,不過詹男家人都表明願意原諒詹,依公共危險、傷害罪,判刑3年10月,其中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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