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注意事項:一、本項考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期限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人員報到訓練日程,請參說明二。 二、非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 期組應屆畢業生,請填妥附件2個人資料表,並於112年8月24日前以掛號郵寄至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消防警察及水上警察人員以外類別)或內政部消防署訓 練中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水上警察 人員類別)。 三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報到訓練日程(調訓通知單由各訓練機關、學校另函發送)1、自警大畢(結)業且經養成教育(含幹部先修教育),應免除教 育訓練者: (1)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於112年10月12日至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 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2)其他(水上以外)警察人員類別:於112年10月16日至所分配之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2.、非自警大畢(結)業但經警專畢(結)業,且考取與畢(結)業 (類)科、類別相關之考試類別者、警大畢(結)業逾3年(109 年6月之前畢﹝結﹞業)考取與畢(結)業研究所、學系(組)、 類別相關之考試類別者或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109年6月 9日以前離職),復考取與畢(結)業研究所、學系(組)、(類) 科、類別相關之考試類別者:於112年12月4日至警大報到接受教育訓練。 3、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3學期、射擊滿3學期 及綜合逮捕術(99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1學期者,或跨考 與畢(結)業研究所、學系(組)、類別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 與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研究所、學系﹝組﹞、 類別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 業(類)科、類別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 關之學﹝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教育訓練併同112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實施: (1)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於113年1月10日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 育訓練測考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 (2)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於113年1月10日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 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 (3)其他(水上、消防以外)警察人員類別:於113年2月19日至警大 報到接受教育訓練。 更多相關事項:
評論已關閉。
|
類別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