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 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職司「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勤務量及危勞程度與日俱增,實有充實消防人力之迫切需求,以紓緩消防人員勤(業)務負擔,並確保消防救災救護之執勤安全,為臻符合消防人員之增補需求、減輕應考人負擔,並使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學識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建議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並調整成績計算配分比例,以兼顧多元取才及培訓素質。 考量本考試體能測驗立定跳遠項目之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依體能測驗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另訂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並另定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據上,擬具本規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三等行政、犯防、資訊、法制、行管※國文(作文與測驗): ◎修正後 作文80% 測驗20% ※法學知識: ◎修正後 中華民國憲法50% 法學緒論50% 三、四等消防※國文(作文與測驗): ◎修正後 作文80% 測驗20% ※法學知識與英文: ◎修正後 中華民國憲法30% 法學緒論30% 英文40% 四等體測標準異動立定跳遠(測驗兩次為限) 男性:200公分以上 / 女性:145公分以上 跑走(測驗一次為限) 男性:1200公尺5分50秒內 / 女性:1200公尺6分20秒內 原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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