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四年前上路,引發多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宣告合憲,指憲法未規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因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而自國家、人民取得的財產,應回復或匡正。 本號解釋引爆極多爭議,十一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及協同意見書;有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指出,本號解釋有理由不備、價值失衡之嫌;尤其對從前的附隨組織與現在的附隨組織等同視之,有大法官批評此部分回溯,根本不具「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
國民黨與婦聯會等都對結果表示不意外,但批評此號解釋形同宣示未來政府只要打著「正義」的旗號,即可任意而為誅鋤異己。 本號解釋源於法官審理欣裕台、中央投資、婦聯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族基金會等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清算財產引發的訴訟,聲請法官質疑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原則,違反權力分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保障的平等、比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在法院的四十九件黨產相關訴訟案件將依大法官釋憲意旨進行。 大法官解釋指出,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的解散,也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此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非屬憲法保留事項。況黨產條例僅係處理不當取得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政黨之存續,認定黨產條例並未違反憲法保留。 解釋理由書指出,台灣在二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進入訓政時期約法體制,形成黨國體制;一九四七年底行憲後又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因臨時條款的規定,總統大多兼國民黨總裁或主席,致使國民黨長期主導國家權力,原本應隨行憲而結束的黨國體制一直延續。 大法官認為,立法者為確立憲法所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憲法的基本權保障,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的「不法或不當過往」,於民主轉型之後有重新評價和匡正的必要,應回復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的財產,立委得以特別立法處理。 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質疑,大法官認為若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規定是追求重大公共利益,為憲法允許,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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