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 巡邏開紅單竟被處分?! 日前北部某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告發交通違規遭申誡二次處分,究竟巡邏勤務能否開單舉發交通違規? 徐強老師早在2年前就已經說明了喔~ ----------------------------------------------------------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道交條例為特別法及基本法,而稽查、違規紀錄等,是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另外: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丶「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其中巡邏的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不包括整理交通秩序,從守望勤務將二者並列自明。
警察必須依法行政乃執法有據,因此,巡邏勤務是不能舉發交通違規單的,除非於勤務分配表中註明於某路段兼交整,行政行為方符明確性原則!
詳見徐強老師 108年1月31日影片 https://reurl.cc/W3QboL 108年9月5日影片 https://reurl.cc/GmyayA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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