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界壩排洪閘門異常放水釀四死悲劇,該處是禁止進入區域,引發各界議論是否可要求國賠。法界人士認為,水壩排洪閘門屬於公共設施,若有管理不周、設計疏失、人員故意或過失導致人命損害,就構成國賠條件,不因有立警告牌而免責。 律師林柏宏說,國賠法構成要件是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及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疏失,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就負有國賠責任;國賠法去年底另修訂,公共設施若委由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期間若因管理有欠缺而侵害人民,國家也負有賠償責任。
林柏宏說,台電排水閘門是公共設施,因人為或其他因素導致放水而溪水暴漲,下游露營的人遭沖走喪命,就構成國賠條件,但應負擔責任多寡,需依後續調查釐清。 他指出,該處雖設置禁止進入等標語,但台電不得據此主張免責;民眾在禁止露營地方露營遭沖走,屬民法規定「與有過失」的責任,台電當然也可以據此主張免除部分責任,但不能完全卸責。 律師林智群也在臉書說,溪邊露營一定有風險,也是白目行為,重點是損害如何造成;若下雨溪水暴漲,那跟政府一點關係也沒有,因是自然現象,但這次不是下雨,是水壩放水,或是因電腦故障導致的後果,當然跟政府有關係。 他說,國賠法涉及人民跟政府互動,不是政府放一個警告牌就可以完全免責,一邊是「政府過失」,一邊是「民眾過失」,法庭上都要檢討,不是放大「民眾過失」就可得出「政府沒問題」的結論。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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