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必須透過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選拔,所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就可以當公務人員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喔! 公務人員除要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9條所定的積極條件外(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升等合格),同時不能具有任用法第28條所定的消極資格哦。 那什麼是「消極資格」呢?「消極」2字蘊含負面意思,若當事人有任用法所列負面條件情事,就不能成為公務人員,所以小編口語所說的「消極資格」,就是成為公務人員的負面條件。 那為何要規範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呢?說起來,公務人員所任職務往往涉及國家行政資源的運用及分配,為任用最適人員為民服務,以維護並增進公共利益,合理的限制當然是必要的哦!而且呀,不止是任用法,像法官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特種人事法律,也訂有各該人員不得任用的消極資格哦! 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共規定11款公務人員消極資格條件,例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更多詳情請看https://ppt.cc/fnLyxx),小編有機會再介紹各款規定讓大家長知識囉~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除了不得有任用法第28條消極資格條件外,如果有任用法第27條已屆限齡退休之情形,也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喔! 資料來源:銓敘部FB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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