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生聯合會昨到教育部門口陳情,指東華大學有三名學生,因在校內違規行駛、違規停車、未貼車證等原因遭校方開罰,學生拒繳罰金,卻遭校方扣留畢業證書,導致學生無法順利註冊研究所、求職等,權益受損,呼籲東華大學應盡速依法授予畢業證書,教育部也應通盤檢討全國有類似規定扣留畢業證書的學校,以保障學生權益。 對此,教育部表示,已收到學生的訴願,將按既定流程審理。
陳情學生表示,東華校方對學生機車入校違停罰錢的規定不合理,所以拒繳學校罰金,不料卻遭校方扣留畢業證書,八月已向東華大學申訴委員會申訴遭不受理處分,並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學生凡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應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強調,校方主張三名學生未辦理離校手續,然而實際上東華大學「離校手續」網站已顯示這三名同學「已畢業」,根本前後矛盾。 當事學生鄭學鴻表示,學位證書的授予,是證明學生擁有其就讀科系的專業能力,也反映已達到學校要求的英語、體育、服務學習等畢業門檻,符合這些資格就應授予畢業證書。 另一當事學生黃聖文說,離校手續要求的繳費、結款等事項,不會因授予學位證書而消失,即使學生畢業後,依舊可以追討,以此扣留證書,明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當事學生許冠澤認為,學位證書的授予是根據學位授予法保障,繳費、結款屬於校內行政流程,不該混為一談。 一名在國立大學任教的法律學者表示,東華大學以一條學則扣住畢業證書,還須討論合適度。 不過,學位授予法沒規定畢業證明是證書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東華大學表示已發畢業證明給學生,不是不承認他們的畢業資格,也沒有違法。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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