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未依法登記計程車客運業,卻招攬司機載客營利,遭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裁罰並勒令歇業,宇博不服提告,一審認為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欠缺管轄權,判宇博勝訴;公路總局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昨做出統一見解,公路總局對Uber無權裁罰並勒令停業。 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後,具有拘束力,對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的數百件裁罰案件,都應依此見解遵循審理。對此,交通部及Uber皆表示尊重。
Uber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台中巿等地,由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宇博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認為,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陸續依違反公路法裁罰並勒令停業;不過Uber主張,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僅北市府有裁罰管轄權。 公路總局辯稱,公路法規定對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直轄市政府及公路總局皆有事物管轄權限,且就算土地管轄錯誤,交給台北市政府也應為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毋需撤銷原處分。 一審指出,Uber及合作駕駛所提供服務確實是「經營汽車運輸業」,且歸屬於「計程車客運業」;依公路法規定,登記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者,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因此應受直轄市政府公路主管單位裁罰,而非公路總局。 合議庭認為,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無管轄權,對Uber的原處分有瑕疵,依法判決撤銷。公路總局不服上訴,合議庭考量相關案件繫屬最高行政法院數百件,具原則重要性,將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宣示裁定。 交通部說,尊重裁定,後續將待接獲裁定書後,依裁定理由另行邀集各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研議妥適做法。 Uber同樣表示尊重,並強調自去年起,緊密配合中央,在政府輔導下轉型營運模式。 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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