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俊言六年前收取八百元販賣海洛因,一審判十六年徒刑,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依毒品罪規定,販賣一級毒品只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刑不相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認為,被告若無前科,且販賣態樣、數量、對價輕微,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後仍過重,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
因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指該條文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處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認定未違憲,憲法法庭宣告在不符罪刑相當的範圍內應予變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因此條文聲請釋憲者多達兩千四百一十三件,為史上最多,經篩選後,最後僅受理五人和三件法官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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